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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茂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16”亡人事件调查报告

时间:2022-08-18 10:39 来源: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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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16日0时22分左右,苏州茂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朝阳区南湖大路与桦甸街交汇处,长春地铁轨道交通工程7号线四工区礼拜堂站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亡人事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成立了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朝阳区总工会、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亡人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亡人事件的性质。

  一、亡人事件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16日0时22分左右,苏州茂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朝阳区南湖大路与桦甸街交汇处,长春地铁轨道交通工程7号线四工区礼拜堂站施工时,一名工人倒地,经120转送吉林省前卫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接到报告后,朝阳区应急、住建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专家指出,因死者无明显体表伤,通过表象暂无法给出结论性意见,需进一步确定死亡原因),经区政府同意成立了调查组,要求查明原因及经过。

  三、工程简介及企业概况

  长春地铁轨道交通工程7号线,南起汽车公园站,北至东环城路站,为市政府重点工程,四工区礼拜堂站至南湖广场站盾构区间,采用盾构法施工,区间延南湖大路由西向东敷设,途经松辉路、辉南街东二胡同,最终到达南湖广场站。区间全长1083.506m。

  工程承建方为中铁十六局集团吉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方将施工劳务发包给苏州茂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为苏州市姑苏区养育巷79号,主要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事故,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等。

  四、死者情况

  死者程某,男,53岁,吉林磐石市黑石镇人,身份证号码为220***************。生前系苏州茂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已签订劳动合同),在长春地铁7号线四工区礼拜堂站从事力工工作。

  五、结论认定

  经过调查取证,调查组认为,该起事件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具体分析如下:

  1.调查组对现场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结合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得知:工人杨某(死者外甥)和程某在管片两侧对其进行挂套带作业,方便龙门吊起运管片,待管片起升过程中,杨某看到程某(死者)倒地,马上通知吊车司机停车;

  2.调查组调取了死者程某医疗诊断及抢救记录,吉林省前卫医院门诊病历号:113118168;就诊科室:急诊科;就诊时间:2021年 12 月 16 日;主诉:陪同人员诉患者因突然昏迷约半小时经“120”送入院;临床诊断:心包积液,腹腔积液,死亡;

  3.由施工单位苏州茂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死者妻子隋某委托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吉瑞光司鉴中心[2022]临鉴字第149号),被鉴定人体表检查无异常,可排除外力所造成死亡,自身疾病与临床(死亡)诊断存在因果关系。

  4.调查组调取了死者程某2019 年11 月 12 日于磐石市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门诊号:3021450;就诊科室:内科;主诉:确诊为心肌梗死且患有肝硬化,建议住院治疗。

  5.程某妻子隋某介绍,程某有昏厥史并伴有心脏性疾病;根据死者当地风俗习惯,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就程某由于自身原因突发疾病身亡自愿与劳务公司达成谅解。

  6.对于事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另案处理。

 

  

  苏州茂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1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