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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长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04-26 00:00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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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2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长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长府发〔2017〕5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2013年12月,省政府出台《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综合整治,开展专项治理。2016年7月长春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印发《长春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确定了能源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农业污染治理、社会生活污染治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8类24项重点工作任务,着力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2016年,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较2015年下降了27.1%、30.3%。但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大气污染形势仍然复杂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重污染天气频发,与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还不相适应。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长春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推进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组织编制了《长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了各项具体工作措施和任务目标,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大气污染治理新成效。  

  二、主要内容  

  《行动计划》是我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在深入分析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上制定的,全面落实了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长春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各项要求。《行动计划》包括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工作目标更加具体,重点任务更加明确。  

  工作目标上,提出了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均值控制在74μg/m3,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值控制在61μg/m3。全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达到267天以上,重污染天数控制在20天以内。  

  工作任务上,按照“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主要领域、严控重点时段、把握关键环节”的工作思路,针对制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瓶颈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确定了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强燃煤锅炉整治、提升用煤治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工业企业达标治理、严控扬尘污染、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控、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防治秸秆焚烧污染、推进城市周边绿化、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13个方面、37项具体任务。  

  责任分工上,明确了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单位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的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  

  三、主要特点  

  《行动计划》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政府统筹,部门协同。《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各级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实施主体,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是结合实际,切实可行。在充分考虑长春市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能源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并分门别类落实到具体措施中,确保目标任务更加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  

  三是综合施策,精准施治。《行动计划》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细化量化,综合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找准症结、对症施治,为全面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提供了坚实保障

 

  

 原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