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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稳定全市经济工作举措》政策申报要点系列解读(一)(二)

时间:2022-06-05 09:35 来源:长春政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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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市制定出台了《稳定全市经济工作举措》(长府发〔2022〕6号),为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可获得性,市发改委会同市税务局、市医保局等相关单位,聚焦减税降费、社保费缓缴减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返还等政策申报要点进行系列解读。
  ● 加大对民航、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政策  
  (一)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二)申报范围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三)申报条件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并选择相应的减免税性质代码。  
  (四)申报时间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五)申报流程  
  可通过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六)相关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长春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人:单宇
  联系电话:86005933
  
  ● 阶段性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  
  (一)政策内容  
  从2022年5月起,对全市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减半征收3个月。  
  (二)申报范围  
  全市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时间  
  2022年5月-7月(注:5月未享受减征单位,延续至8月执行。)  
  (四)申报流程  
  随同每月缴费核定自动减征,无需单独申报。  
  (五)相关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室:待遇保障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医疗保障局:杨帆  81886267
  市保险局:纪颖  81110067  
  
  ● 按季度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  
  1、2022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核准期,由按年核准改为按季核准。  
  2、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可依据相关条件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2022年因疫情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租金后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比照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申请减免。  
  (二)申报范围  
  2022年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  
  2、企业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3、国家、省政府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和企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4、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四)申报时间  
  2022年每季度终了后。  
  (五)申报流程  
  1、享受方式。纳税人提交“两税”困难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申请减免年度、税种、减免税款额度、是否签字盖章、申请日期和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情况、申请减免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中,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纳税人需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受理环节)确认盖章。  
  2、办理渠道。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 
  (六)相关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长春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行为税处
  联系人:王振伟
  联系电话:80505088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返还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比较困难的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允许由符合条件的银行、工程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办理依据  
  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9〕16号)  
  (三)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施工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所需材料: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确定单,营业执照副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  
  2、施工单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及身份证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部门备案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凭证。农民工人员名册、变更名册、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E网”监管平台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截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凭证。施工单位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竣工备案证。  
  3、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所需材料:①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情况。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部门备案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凭证。农民工人员名册、变更名册、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E网”监管平台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截图。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③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款、劳务费结算报告的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结算报告的,可提供合同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存储程序:  
   
  退还程序:
   
  (五)办理期限  
  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即办。  
  (六)相关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与慈光路交汇B座324室)
  联系人:谷万龙、齐焓轶
  联系方式:85679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