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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长春市朝阳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时间:2024-04-10 14:36 来源:朝阳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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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委托执法背景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各街、镇、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属地)承担了大量安全监管职责,但没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现实存在“看见的管不了,想管的无权限”、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率,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区应急局将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委托各属地实行。
  二、委托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开展委托行政执法是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3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1〕26号)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必要途径。实行委托行政执法,对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有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具有本质性提升意义。
  三、委托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四、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的职责
  明确了委托执法主体为区应急管理局;受委托执法单位为各属地;委托执法范围为所属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除危化、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液氨制冷等重点监管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委托执法权限共3项,分别是安全生产行政检查权、部分行政处罚权和紧急处置权。
  五、委托执法的具体过程
  区应急管理局成立了《方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调研,起草完成《方案》(初稿),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街、镇、开发区意见后,对《方案》又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4月8日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下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春市朝阳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区应急管理局与各属地签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协调司法部门协助各属地有关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并取得执法资格证;以现场教学方式督促指导各属地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