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吉工商企字【2017】15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
《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2017年1月22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 2017年1月23日印发
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提高登记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要求,将于2017年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要求,发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通过探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简化企业注销环节,降低企业退出成本,逐步构建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大限度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
二、基本原则
(一) 便捷高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企业注销的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要求,简化登记程序,减少登记材料,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二) 公开透明。明确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公开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登记申请材料,优化登记程序,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
(三) 控制风险。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因简易注销而弱化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改革内容
(一)明确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凡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附件1)第三条所列情形外,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二)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简易注销程序是指根据各类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承担责任方式,区别设计不同企业的简易注销程序,着力建立与商事制度改革后便利化的企业准入制度相对应的多层次企业退出制度,疏通从准入到退出的路径,通过简化程序,减少要件,实现企业便捷退出。一是取消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对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公司,取消原有的清算组备案登记程序,公司清算结束后,经全体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同意,可直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同时,取消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登记。二是创新简易注销的公告形式和期限。将公司申请注销前须登报公告45天改为企业主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缩减为15个工作日。对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公示期满后可直接凭合伙人、投资人签署的承诺文书申请注销登记。三是加强部门间沟通,在企业对社会公示的同时,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申请注销企业的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经合部门。充分发挥“一张网”功能,实现信息共通共享,联合监管。
(三)优化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企业在提交申请书、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承诺书等四项材料后即可办理简易注销,与普通注销相比减少了清算报告、注销决议、清税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等材料,材料数量缩减了一半,极大的减少了企业在准备申请材料上所花费的时间。
(四)明确简易注销登记法律责任。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予以核准,由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及其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对选择简易程序注销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如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由原注销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完善简易注销异议及救济途径。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对于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将视为不适宜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登记办结后,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股东(合伙人)主张其相应民事权利。公司清算组成员、合伙企业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人应当忠于职守,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工商局要加强对企业简易注销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企业处负责调度全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开展情况,统筹解决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法规处负责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指导;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简易注销的信息化保障工作。
(二)完善制度措施。按照现行登记制度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框架下,制定适合我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修改完善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各类企业登记指南和表格文书,包括各类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程序、登记所需提交材料规范和登记申请书等各类书式材料。
(三)加强技术保障。在工商登记业务系统中增加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关联,满足简易注销登记的公告、申请、核准、公示等业务程序要求,为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业务指导。加强工作调度和业务指导,对探索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了解掌握,认真研究解决;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了解简易注销的意义,促进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办理流程、熟练相关软件操作。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时归纳总结,不断完善简易注销登记制度体系。
(五)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介,大力开展简易注销登记宣传,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相应的责任,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关切,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商事制度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2.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4.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附件1
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前款规定的未开业是指自设立之日起未开展过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时对外没有债权债务。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类企业;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工商登记业务系统中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动产抵押信息,或者企业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企业;
(七)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依法申请移出后可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八)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的企业;
(九)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附件2)要求。
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前款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第七条 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注销相关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认为企业不属于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第九条 公示期届满后,申请人应尽快向原发照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
第十条 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按照普通注销程序重新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由原注销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制作或参与制作虚假材料,或帮助隐瞒真实情况的,明知是虚假文件、材料仍代理的简易注销企业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委托人列入“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黑名单”。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投资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三次以上未履行清算义务情形的,列入“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黑名单”,实施工商部门内部约束,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简易注销登记办结后,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合伙人、股东)主张其相应民事权利。
第十五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按现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目 录
一、内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五、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六、(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内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7、8、9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5、6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4、5、6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五、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有关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7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六、(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不需提交。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5.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清算报告或文件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分支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有关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注:
1.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7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相关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7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附件3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目 录
一、内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四、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五、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六、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文号”、“公告报纸名称”。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3.“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
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附表3“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9“联络员信息”、附表10“财务负责人信息”,需要填写委托书的,填写附表4、附表5、附表6、附表7、附表8相应的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合伙人名称或姓名”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申请合伙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合伙人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合伙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增设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合伙企业协议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合伙人出资信息变化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申请工商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9“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合伙企业清算人签署。
7.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
8.“经营范围”栏应根据企业合伙协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人签署,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一栏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2.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一栏可不填。
4.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数一栏可不填。
5.从业人数一栏,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6.出资额为各合伙人实际缴付或认缴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之和(均以人民币表示)。
7.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以货币出资的,评估方式不填;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劳务”,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9.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10.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11.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12.办理注销登记,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1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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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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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名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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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名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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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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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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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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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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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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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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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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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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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 |
□1.以个人财产出资
□2.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出资人的家庭成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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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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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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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
原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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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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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增设 □注销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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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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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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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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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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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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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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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注销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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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 注销情形 |
□未开业 |
□无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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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债权债务 |
□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
□未发生债权债务 |
□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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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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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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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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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变更(备案)、注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投资人签字: 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个人独资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投资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4.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投资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投资人的信息(附表1“投资人信息”)。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增设(注销)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企业申请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7.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填写“名称”。
8.“经营范围”栏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2.申请人在填写“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3.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4.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签名。
5.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名 称 |
|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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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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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备案 通知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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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议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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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 注销情形 |
□未开业 |
□无债权债务 |
|||||||
□未发生债权债务 |
□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
□未发生债权债务 |
□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
||||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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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
分公司注销 登记情况 |
□已办理完毕 □无分公司
|
||||||
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
批准证书 缴销情况 |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海关手续 清缴情况 |
□已办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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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情况 |
公告报纸名称 |
|
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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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文号”、“公告报纸名称”。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名 称 |
|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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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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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备案 通知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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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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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 注销情形 |
□未开业 |
□无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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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债权债务 |
□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
□未发生债权债务 |
□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
|||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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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
分支机构注销 登记情况 |
□已办理完毕 □无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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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
批准证书 缴销情况 |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海关手续 清缴情况 |
□已办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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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情况 |
公告报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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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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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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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各类非公司外资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非公司外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非公司外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文号”、“公告报纸名称”。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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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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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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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场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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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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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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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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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
姓名或名称 |
|
国 别 (地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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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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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出资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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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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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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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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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期限 |
□ 年 □ 长期 |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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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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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
原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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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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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增设□注销 |
名称 |
|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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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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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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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 |
成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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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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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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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合伙协议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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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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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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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备案通知书编号 |
|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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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注销 登记情况 |
□已办理完毕 □无分支机构 |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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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 注销情形 |
□未开业 |
□无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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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债权债务 |
□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
□未发生债权债务 |
□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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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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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
□已办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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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情况 |
公告报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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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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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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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决定)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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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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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企业印章
清算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4“联络员信息”及附表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
4.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申请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合伙人基本信息及出资情况(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合伙企业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支机构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分支机构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合伙企业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工商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申请法律文书送达授权人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其中,“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清算人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合伙企业清算负责人签署。
7.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编号”、“公告报纸名称”。
8.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或注销登记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9.“经营范围”栏应根据企业合伙协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4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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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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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名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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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名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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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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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场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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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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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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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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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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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 |
姓名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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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代表(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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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类型 |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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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 (万元) |
其中:实缴 万元,认缴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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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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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期限 |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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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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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限合伙人数(仅限有限合伙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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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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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签字: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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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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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
原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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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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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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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增设 □注销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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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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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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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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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成员 |
清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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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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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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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
□初次备案 □涉及变更事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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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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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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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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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注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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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 注销情形 |
□未开业
|
□无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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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债权债务
|
□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
□未发生债权债务 |
□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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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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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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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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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 公章
清算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办单位:朝阳区人民政府 电话:85109237
地址:长春市前进大街1855号 邮编:130012
网站标识码:220104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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