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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关于朝阳区海知丰海鲜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1-03-22 09:11 来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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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朝阳区海知丰海鲜店销售的虾爬子、花盖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鲜类产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2日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渔然智德海鲜批发商行处购进的。经抽样检验,海产品虾爬子、花盖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1日将上述材料送达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吉油领秀朝阳上院A24、A30幢106号朝阳区海知丰海鲜店,由经营者陈吉亮签收。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12 月 21 日对朝阳区海知丰海鲜店(经营单位名称)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当事人共购进涉案虾爬子10斤,售出9.14斤,损耗0.86斤,销售金额共计490.41元;购进花盖蟹10斤,售出4斤,损耗1斤,当事人自己食用5斤,销售金额共计220元。以上违法所得共计710.41元。货值金额1086.5元

  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12月 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朝阳区海知丰海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0.41元,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

  3.排查整改

  经排查,朝阳区海知丰海鲜店在购进该批次虾爬子、花盖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陈吉亮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积极联系该产品 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1 年3 月 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1 年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