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1年11月4日批次长春市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涉嫌经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案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长春市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烤冷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21220000002235920)和检验报告(SJC20213467)结果显示长春市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销售的烤冷面(标称“湿鲜面(方便食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Q/LCF0001S-2020《方便湿鲜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于2021年11月4日将上述材料送达冯凯签收。当事人在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后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经现场检查,被抽检结果不合格的烤冷面同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并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当天采取了召回措施,且未发现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被抽检批次的烤冷面全部售出,没有库存。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朝阳区长春市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被抽检结果不合格的烤冷面同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抽检结果不合格的烤冷面是当事人于2021年8月17日在长春市毓心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的。当事人能提供进货记录,销售记录,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烤冷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当天采取了召回措施,且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的烤冷面共计购进22袋,进价是每袋8.97元,销售价格13.8元每袋,2021年10月4日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03.6元,违法所得106.26元。被抽检批次的烤冷面全部售出,没有库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你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餐具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于 2021年12月25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长春市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不合格烤冷面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餐具安全风险隐患。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