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朝府汛〔2025〕3号
为做好我区汛期防汛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防汛条例》有关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朝阳区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出现特殊情况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可宣布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等措施。
二、各街镇、开发区要全面执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及单位领导要全面落实防汛岗位责任。
三、汛期内,区防汛指挥部将组织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文旅局、区交巡警大队、规资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建立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各街镇、开发区要采取预警广播、微信工作群等多种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到位。
四、各单位要积极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局等专业防汛抢险队伍,相关行业抢险队伍,各街镇、开发区群众防汛抢险队伍要及时组织演练,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开展抢险救援。
六、区防办要对各街镇、开发区、区防指成员单位防汛责任制落实、值班值守、水情雨情通报等工作开展纪律检查和督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七、区农业农村局要认真组织乐山镇、永春镇、开发区开展河道巡查工作,加大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排查力度,对拒不整改的,要提请区防指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区住建局要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易涝点排涝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八、各街镇、开发区及区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在防汛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工作制度。
九、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时,区防指有权组织动员本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区防指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十、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服从区防指统一调度,执行区防指的指令,当洪水威胁人员安全时,听从转移包保干部指挥,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二)各级防汛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
(三)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经区防指及上级防指批准的调度命令,不得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
(五)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奋力抗洪抢险;
(六)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向区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不得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或者防汛物资;
(八)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九)不得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汛期期间各级各类责任人要落实好防汛信息“叫应”机制,要做到在最短的时间内将预警信息传达至“最基层”“第一线”。
特此通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