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朝人社监罚字[2025]第1006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人):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7117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长朝人社监令字[2025]第1023号)要求,在限期内清偿长春东北亚国际博览中心(中铁博览城)B06地块项目王作伟等21名工人工资45.1346万元。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决定对单位(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00元)
罚款于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行政处罚罚没账户吉林银行兆华支行,开户银行:吉林银行兆华支行;帐号:9010619012230200012;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西街红旗花园1号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6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行政处罚单位(人)。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朝人社监罚字[2025]第1009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人):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7117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长朝人社监令字[2025]第1022号)要求,在限期内清偿长春东北亚国际博览中心(中铁博览城)B06地块项目许坤、董立斌等52名工人工资157.3793万元。
违 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决定对单位(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罚款于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行政处罚罚没账户吉林银行兆华支行,开户银行: 吉林银行兆华支行;帐号:9010619012230200012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西街红旗花园1号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6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行政处罚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