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海之汇商贸有限公司:
1.加油员持加油枪向非防静电塑料桶中加油;2.加油员向顾客传递加油枪并允许顾客用非自助加油机自行加油。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中6.1.2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结合《吉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有关内容的规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苏*明:
长春市海之汇商贸有限公司存在1.加油员持加油枪向非防静电塑料桶中加油;2.加油员向顾客传递加油枪并允许顾客用非自助加油机自行加油的行为。苏*明作为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中6.1.2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结合《吉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有关内容 的规定,决定给处罚款人民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