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精神,推动朝阳区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规范朝阳区药品购销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朝阳区卫计局坚持开门制政策,多层次、广渠道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采纳的整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意见采纳情况: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其中采纳意见6条,未采纳意见4条。
二.未采纳意见理由:未采纳意见可实行性不强,且迫切性、必要性目前不足。现将《长春市朝阳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附件:《长春市朝阳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函〔2017〕1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环节推行“两票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7〕384号)、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等精神,推动朝阳区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要充分认识推行“两票制”的重大意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上来,切实落实“两票制”在我区落地。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净化流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两票制”的界定“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实施时间及范围2017年9月30日起,区属公办医疗机构全面实行“两票制”。
四、有关规定(一)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公立医疗机构验收入库药品、必须验明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为其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并查验增值税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两份增值税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 “两票制”。(二)药品采购管理规定。各单位必须在吉林省药械采购平台上采购。实行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严禁购销双方网下采购行为。(三)违规行为的处理。公立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等级评审和床位、设备审批、扣减单位当年绩效等处理。对索要发票销售清单不严的具体工作人员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不在网上采购、拖欠货款、监管不到位、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按照“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要求进行通报批评,直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发生违规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医政科负责开展“两票制”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两票制”的落实,负责对区属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的监督检查。
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