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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民族宗教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7-07-18 00:00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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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构建阳光执法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16号)和《吉林省清真饮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区民宗部门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通过随机摇号等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派选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所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区民族宗教局负责本辖区内宗教方面“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以及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负责执行长春市民委下达的抽查任务。 第四条 区民族宗教局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以本级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为基础建立,并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调整。 第五条 以权责范围内要求检查事项为基础,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制度。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抽查结果等均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向社会统一公布。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区民族宗教局可根据监管实际情况,对投诉举报多、严重违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提出抽查需求,报请局领导班子决定批准后组织实施定向抽查。 第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分布实施: (一)通过抽签等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组建并指定组长。 (二)通过抽签等方式将抽查组与抽查片区随机匹配。 抽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抽查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实地核查为主,辅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九条 对被抽查清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实地核查时,同一抽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 抽查组应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签字或盖章的,抽查组应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被抽查对象应填写《自查表》,并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实地核查时,清真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当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抽查组应当责令其3个工作日内提交,并对提交材料进行书面核查,必要时可再次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无需实地核查时,可对清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要求其在抽查组要求的合理期间内向抽查组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 抽查结束后,应通过适当方式将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一)在抽查中未发现清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在公示平台中记载为“正常”。 (二)抽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在公示平台中如实载入。 (三)清真生产经营单位在抽查中有下列严重不予配合情节的,在公示平台中记载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1.拒绝、阻扰、妨碍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 2.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3.拒绝接受和阻扰妨碍询问调查; 4.未如实或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证明; 5.存在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抽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抽查组负责将抽查结果录入公示系统。 第十五条 清真生产经营单位抽查档案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由区民族宗教局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区民族宗教局要加强对清真生产经营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充实并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严格落实工作纪律,不断提高抽查水平。加强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监管,维护全区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 区民族宗教局未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上级民宗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随机抽查、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依照《吉林省清真饮食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朝阳区民族宗教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