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2年朝阳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根据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区办公室下发《关于下达2012年全市廉租住房建设任务计划的通知》(长安组办[2012]8号)文件精神,2012年朝阳区拟定配建1200套廉租住房,工程位于开运街以南,西十八路以北,阜丰大街以西,西十六路以东,项目名称朝阳区富锋清华园保障性住房二期。该工程已于2012年6月30日开工建设,建筑面积59544平方米,共建10栋小高层,总投资2.29亿元。计划竣工时间2013年10月10日。目前,富锋清华园保障性住房二期的建设正顺利进行,施工现场秩序井然,围挡健全,物料堆放整齐。按照工期进度,10底主体建筑可以全部封顶,待明年达到施工条件后,进行内部装饰,水里,电力等方面的施工。
二、朝阳区2012年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分配方案
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和《2008年长春市低收入家庭不符合无房户条件的界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条件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900元的低收入家庭;
2、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3、迁入长春市朝阳区城镇户口满三年以上的(申请住房保障实行家庭主要成员全名制,共同申请。认定依据是户口簿,一个户口簿对应一个家庭。申请人必须为户口簿上的户主,申请家庭成员涉及多个户口的以户口簿上全部成员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4、已经列入长春市朝阳区城区的非城镇人口,原耕地被征用的;
5、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二、不符合申请条件
1.年龄未满18周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户口单独立户不足两年的;
2.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单身无房户;
3.大学生集体户口的不可申请;
4.因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已经得到住房货币补偿的;
5.因离婚法院裁定公产房或私产房(有产权私房或无产籍私房)由一方居住,造成一方无房的仍然同居的,或离婚时间不足3年整的;
6.亲属遗留财产且分配不明确的;
7.不按照法律法规承担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
8.为获取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的;
9.已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并抽取房源,但由于个人原因未出资的,自抽取房源之日起2年以内不可申请;
10.已享受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承租廉租房的不可申请;
11.低收入家庭不符合无房户条件的(参照《2008年长春市低收入家庭不符合无房户条件的界定》);
12.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参照《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另注:获得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如违反《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建保[2010]23号、《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吉建保[2009]5号文件规定的,将取消保障资格,腾退房屋。
三、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报《长春市朝阳区政府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社区工作人员在走访调查申请人家庭后,出具申请人家庭现住房情况和经济收入情况证明,盖社区公章,工作人员签字。申请人材料信息提供完整后,社区在《长春市朝阳区政府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相应栏内加盖公章,主管领导签字。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
3.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调查本街道内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社保、公积金、个税、工商登记、车辆等记录。调查完成后,提出初审意见,无异议在所有证明材料和《长春市朝阳区政府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相应栏内加盖街道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在街道社区每季度公示一次,公示15日,无异议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复核、汇总后分批次转区民政局。
5.区民政局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长春市朝阳区政府保障性住房申请表》民政主管部门意见处盖章,主管领导签字。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区民政局审核认定的申请家庭户口信息转朝阳区公安分局,由朝阳区公安分局7日内核查申请家庭户口迁入朝阳区时间,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日内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材料上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审查,合格后在街道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进行房源分配工作。
8.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3日内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报材料要求
1.长春市朝阳区政府保障性住房申请表。长春市朝阳区政府保障性住房申请表5份(信息完全、电话有效、日期必须填写)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及其他复印件一份,经办人核实后要在复印件上写明“和原件一致”并盖章签字。
2.申请书。主要说明家庭住房情况和收入情况,其中具体申请人家庭成员要明确(哪位家庭成员将入住保障性住房)用A4纸书写,书写人签名,他人代写者加盖本人手印并签字。
3.证明材料。社区出具住房情况证明,证明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在该社区管辖范围内有无住房(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符的要同时出具)。
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有单位的收入证明盖单位公章,工资条,工资存折必须同时提供。收入证明需提供近半年内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和奖金金额,及各项保险金的缴纳情况;无工作单位灵活就业者由社区调查清楚后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能力者出具医院诊断、残疾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必须加盖公章,由出具人签字、身份证号、电话和日期。若无公章证明人需签署“本材料真实可信,如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加盖证明人手印并签字。证明材料一律由A4纸张开具(街道、社区及单位专用介绍信不限定纸张大小),证明材料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
4.户口复印件。户口第一页家庭住址、第二页户主信息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信息。复印件需清晰完整,避免缺页缺项。
5.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
6.证件复印件。产权证、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同时提供、残疾证、低保证、失业证、社保存折、工资存折、住房租赁合同、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可以证明住房和收入情况的有效材料。复印件要求清晰,证件上照片清楚可以识别。
7.材料顺序。(1)申请表、(2)申请书、(3)证明材料、(4)户口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6)证件复印件
2009-2012年廉租房分配名单cccy/UserFiles/Image/392901470296.xls
2009年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分配名单cccy/UserFiles/Image/392901646468.xls
2010年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分配名单cccy/UserFiles/Image/392901672796.xls
2011-2012年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分配名单cccy/UserFiles/Image/39290172759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