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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07-29 00:00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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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方案如下: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1.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2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0.5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9.5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3年7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