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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看病贵 构建幸福城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出台

时间:2013-09-29 00:00 来源:长春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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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长春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经市政府批准正式下发,并将于2013年1月1日在全市全面启动实施。这是我市在构建幸福长春过程中又一项大的惠民措施,是长春百姓的“福音”,对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将启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我市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止目前,全市医保参保总数达到403万人,其中职工参保158.8万人,居民参保244.2万人,参保率达到95%以上。参保政策日趋完善,以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为核心,以职工大病保险、职工和居民门诊大病、职工和居民门诊统筹、职工门诊慢性病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逐年提高,政策范围内参保职工住院平均报销比例达到80%,参保居民住院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0%。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有了基本保障,老百姓敢去看病了。

  但是,我市目前的居民医保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居民医保成年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只有6万元,未成年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参保居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大病医疗保障是我市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为此,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了《长春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办法》。

  二、大病保险的意义 

  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大病保险,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促进社会公平。

  三、居民大病保险主要政策解读 

  1、遵循原则:按病种补偿;实行市级统筹;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解读:按病种补偿,主要是要集中有限的医保资金,选择参保居民发病率高、医疗费用高、容易造成群众负担重的病种作为大病保险补偿的对象,选择的病种既有学生儿童近年来多发的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又有居民常见的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肝硬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还包括医疗费用较高的乳腺癌、宫颈癌、鼻咽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等。今后,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居民医保基金的积累,大病保险病种还将进一步扩大和完善。

  我市在2011年4月1日在九台市、双阳区按照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的模式启动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今年又在榆树市启动了市级统筹,2013年1月德惠市、农安县也将启动市级统筹,市级统筹的建立,使我市真正实现了医保“同城同待遇”,各县(市)双阳区的参保人员实现了持卡即时结算,居民大病保险也将在明年1月在五个县(市)同步启动。

  2、资金来源: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从居民缴费中提取,居民个人不单独缴费,建立大病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解读:目前,我市居民医保个人年缴费标准在全国省会城市中是比较低的,学生儿童是35元,60岁以上居民是100元,其他居民是200元,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这次大病保险没有额外增加个人缴费,从医保基金中划拨,就是为了减轻居民负担,保证连续稳定缴费,有利于居民医保制度的健康稳定发展。 

  3、首批补偿病种共40种。包括: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肝硬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蛛网膜下腔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关节置换、重症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鼻咽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限介入溶栓)、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手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毒性心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干扰素)、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综合症、黑色素瘤、动脉瘤、膀胱肿瘤、肾肿瘤。

  4、待遇执行范围:居民大病保险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三个目录”及相关规定。超出“三个目录”范围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部分补偿病种可按定额包干的办法执行。 

  解读:居民大病保险原则上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三个目录,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由于我市正在进行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尿毒症病人的血液透析治疗,个人只需要支付住院起付线,即可进行全年的血液透析,个人全年减少费用支出3-4万元。2013年我市还将推出一系列低自付治疗病种,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采取打包支付的方式,个人只需支付很少的费用即可得到满意的治疗。在打包支付的病种中,将药品、诊疗项目的选择权、决定权交给医院和医生,只要能够治好病、群众满意,就可打破三个目录的限制,这也是我市医保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 

  5、待遇补偿标准:参保居民在规定病种范围内发生的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80%,具体报销比例为: 

  区级医疗机构:85%市级医疗机构:80% 

  省级医疗机构:75% 

  经批准转外地就医的,按我市对应报销标准的50%执行。 

  解读:国家规定大病保险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为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我市确定了政策范围内不低于80%的补偿比例,就是要真正减轻群众的负担,使群众看得起病、敢看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使群众感受到幸福长春的温暖。 

  6、待遇补偿额度:在一个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解读: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在医保政策范围内最高的报销额度,我市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成人是6万元,学生儿童是10万元,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又增加了10万元,这样参保居民在规定病种范围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成年居民可以达到16万元,学生儿童可以达到20万元。 

  7、启动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