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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21年11月15日批次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2-01-11 14:14 来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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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2021年11月15日批次不合格餐饮具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朝阳区众闫松春饺子店使用的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朝阳区众闫松春饺子店使用的餐具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盘),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已将抽检不合格餐饮具全部停止使用。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于2021年11月15日对朝阳区众闫松春饺子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餐具经营主体使用的餐具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盘)已全部停止使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抽检不合格的餐具,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你单位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及送检。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餐具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于2021年12月16日对该案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经调查,朝阳区众闫松春饺子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5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3.排查整改

  经排查,朝阳区众闫松春饺子店使用的餐具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盘)已全部停止使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抽检不合格的餐具,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你单位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及送检。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餐具安全风险隐患。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于 2021年12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餐具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并已送检。2021年12月13日朝阳区众闫松春饺子店送检报告已出,检验报告编号:QH-20212227(盘子),检验结论为合格。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