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长春市朝阳区红旗商城长青蔬菜大全营业部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商城长青蔬菜大全营业部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长春市朝阳区红旗商城长青蔬菜大全营业部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2022年7月4日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商城长青蔬菜大全营业部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采样。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NCP22220100242634769)和检验报告(№NO:SDC202204835),结果显示长春市朝阳区红旗商城长青蔬菜大全营业部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于2022年8月9日将上述材料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2022年7月4日抽检取样当天的进货台帐、产地证明,因当事人是7月3日后半夜进的货,当事人提供的是2022年7月3日的进货票据。2022年7月4日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商城长青蔬菜大全营业部抽检同批次所有韭菜均无存量。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检基数为8千克,售价为5元每千克,进货价格为3元每千克,被抽检的韭菜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当事人2022年7月4日购进的所有韭菜均销售完毕,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年8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长春市朝阳区红旗商城长青蔬菜大全营业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年 10月3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
原因如下:当事人对于经营的韭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情况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当事人采购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韭菜8千克,售价为5元每千克,进货价格为3元每千克,被抽检的韭菜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当事人2022年7月4日购进的所有韭菜均销售完毕,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并于2022年8月9日收到检验报告当天采取了召回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长春市朝阳区红旗商城长青蔬菜大全营业部在购进该批次韭菜(不合格食品名称)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徐明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2 年10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