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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关于债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时间:2021-08-30 09:50 来源:朝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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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债务管理制度

 

政府性债务是指经上级机关批准由政府及所属部门直接作为债务人举借或者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关系。政府性债务根据政府对债务的偿还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同,划分为三类: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一、政府性债务业务控制概述

政府性债务业务控制是通过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合理设置债务业务管理机构或岗位,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内部管理制度和债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政府性债务的审核、审批等控制方法,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与偿还环节实施有效控制。

    二、政府性债务的分类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指为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券。一般债券主要用于政府决策的、列入发改委投资计划、当年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性债务业务控制目标

(一)举借债务的项目要符合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单位发展需求,不应超过举债承受能力。

(二)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单位应有科学的举借债务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经充分论证后集体决策。

(三)政府性债务计划编制要规范科学、内容完整。

(四)单位要严格执行已批复的债务计划。举借计划内债务要履行核准手续。调整债务计划要履行相应程序。

(五)严格按照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六)做好政府性债务的风险管理工作,防范金融风险。

    四、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推进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建设,审定债务举借方案,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债务管理考核。

(二)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债券发行、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的管理和项目审批,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新开工项目。

(四)区审计局:负责实施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管理工作。

    五、岗位职责

政府性债务业务主要包括经办、审核、审批、执行、核算、内部审计监督等岗位。

(一)经办岗位

1.负责对举借单位申请债务相关材料的受理。

2.负责对所申请的政府性债务业务原始单据进行签字确认。

3.负责测算区级政府性债务发债规模和偿债能力。

4.负责区级政府性债务业务进行分析和对账工作,定期出具政府性债务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5.负责接收并保管各类政府性债务项目涉及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负责政府性债务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配合审计人员对相关申请事项的审核及审计工作。

8.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二)审核岗位

1.负责建立并完善政府性债务业务管理制度。

2.负责依据相关文件及规定对编制各项政府性债务预算的审核。

3.负责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审核政府性债务的各类原始单据。

4.负责对各科室政府性债务申请业务进行规范指导。

5.负责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对政府性债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6.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三)审批岗位

1.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业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批。

2.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业务预算报告进行审批。

3.负责对已审核的政府性债务业务申请进行审批。

4.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业务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进行审批。

5.负责审批其他决策事项。

(四)核算岗位

1.负责根据审批签字手续齐全的原始单据办理支付业务。

2.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业务所使用的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

3.负责检查政府性债务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达规定账户,政府性债务金额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相符。

4.负责依据相关文件及规定编制各项政府性债务预算,对审批签字手续齐全的原始单据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5.负责指导相关科室获取或编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债务业务原始单据。

6.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五)内部审计监督岗位

1.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业务的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审计。

2.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业务申请、审核及审批情况进行详细审计。

4.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业务的财务核算情况进行审计。

5.负责审计其他相关事项。


    六、政府债券业务管理流程

(一)政府债券项目申报流程

政府债券项目申报流程图说明:

1.债务举借单位(二级预算)提出项目需求方案,经主管部门初步审核确认项目清单(债务举借单位为主管部门提出本部门初选项目清单)。

2.由举借主管部门初选项目清单,及时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审核。

3.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对本区有关部门报送的项目清单进行研究排序,提出本区拟申报债券项目清单。

4.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区政府名义报送市发改委;区财政局录入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债券备选项目库(至少要完成申报项目需求材料中1-6项)以区政府名义报送市财政局。

5.待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清单批复,经区财政局同意筹资逐级划转资金,并按照规定由区财政局分别与市财政局、举借债务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6.区财政局将划拨资金债务单位后进行账务处理,相关资料归档。


(二)政府债券项目管理流程

政府债券项目管理流程图说明:

1.债务举借单位(指二级预算单位)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初选项目清单。

2.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局预算科债务管理岗,债务管理岗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对资料进行审查,采取现场或电话核查,最终形成项目报告。

3.债务管理岗上报局预算科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上报分管局领导,局领导审核通过后召开党组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4.由局预算科债务管理岗正式行文上报,预算科负责人进行审核,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接受备案。

5.债务管理岗进行资料存档。


(三)政府债券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流程

政府债券项目资金拨付流程图说明:

1.上级主管部门收到区财政局项目资金并拨付债券资金。

2.预算科债务管理岗录入债务系统,举债单位接收到通知准备相关材料及协议申请项目资金并上报预算科。

3.预算科债务管理岗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预算科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核并上报局长审批,局长审批。

4.预算科资金管理岗开具资金拨付通知单,预算科负责人审核,预算科国库支付岗进行资金拨付。

5.举债单位接收资金,债券管理岗将债券项目资金录入债务系统并对债务资金进行监管。 

(四)政府债券项目还本付息业务流程

    政府债券项目还本付息业务流程图说明:

1.预算科债务管理岗根据系统生成债券项目本金及利息偿还明细,提交相关资料上报预算科负责人。

2.预算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上报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审核通过后上报局长审批。

3.局长审批通过后,预算科资金管理岗开具资金拨付通知单,预算科国库支付岗进行拨付。

4.预算科债务管理岗进行资料存档。

    七、业务风险防控措施

关键

环节

风险点

主要防控措施

责任

主体

申报控制

债务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单位发展需求,举借债务决策不当,未经科学论证,没有科学合理的偿债计划,导致债务风险。

建立议事决策机制,专家咨询制度。在征求专家意见基础上,实施科学议事决策制度及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科学合理。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记录,严谨个人单独决策建设项目管理。

预算科负责人、分管局领导

资料审核缺失,考察报告缺乏真实性、可靠性、公正性,不符优选项目条件。

会同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现场查勘,并核实项目申报条件,调查审报单位财务状况,评估风险,择优评定。

预算科、分管局领导、局长

项目管理

举借债务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程序违规和债务风险。

编制详细的债务计划(含偿债方案)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批准的债务计划汇总报送区财政局审批。财政局审批后,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计划分解下达到各债务举借单位。债务举借单位到财政局履行核准手续后,举借债务。

预算科、分管局领导、局长

资金拨付

债务没有及时纳入账内核算,形成账外债务和财务风险;债务资金不按规定使用,发生挤占、挪用现象,导致债务项目无法按时完成。

根据债务合同文本和债务资金到账单据,及时进行债务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控。严格按照债务举借用途使用资金,对债务项目实行专项核算。债务资金支付严格执行资金支付程序,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定期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预算科、分管局领导、局长

还本付息

偿还方案执行不严,不能及时偿还债务,形成债务风险,债务双方利益受损。

按照举债合同确定的还本付息时间,提前筹措资金,确保及时偿还债务。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用好国家政策,不断优化债务结构,建立债务偿债准备金,统筹做好债务偿还工作。加强对债务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守住债务风险底线。

预算科、分管局领导、局长

 

    八、相关管理制度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6〕155号(略)

(二)吉林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略)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需求申报协调机制的意见 府办函〔2019〕41号

(四)长春市朝阳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需求申报协调机制的意见

长府办函[2019]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立地方政府债券项目需求申报协同配合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市政府统筹负责,财政、发改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好我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需求申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债券项目需求申报要求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申报要求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1.政府专项债券的使用领域。在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需求时,聚焦补短板、强弱项和在建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重点用于以下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铁路、收费公路、机场(不含通用机场)、水运、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卫生健康、养老、文化旅游和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其他领域以国家下达的文件为准。根据我市工作需要,当前宜突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环保项目等。

2.政府专项债券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范围。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实际收益水平过度融资。具体领域包括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运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共10个领域。用专项债券资金作为资本金的项目,要审慎评估,确保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仍具备融资条件,要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3.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平衡方案。对申报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编制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分年平衡方案,全面反映项目收入、支出、举债、还本付息及资产等,并将其分年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合理评估债券项目成本、预期收益和对应资产价值等,动态调整完善预算平衡方案,保持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各年度收支平衡。

(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需求申报要求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是指为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券。

一般债券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决策的、列入市发改委投资计划、当年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公益性项目。

二、政府债券项目需求申报材料

(一)专项债券项目需求申报材料

1.市直部门通过正式文件报送专项债券项目需求,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类型、近三年收入、预计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在建工程情况、项目未来收益情况、建设期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主管部门等情况。

各区政府通过正式文件报送专项债券项目需求,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预计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未来收益情况、项目在建工程情况、建设期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主管部门、本地区近三年财政收入、政府债务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限额可用空间、风险预警和提示等);

2.项目选址意见;

3.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备案文件;

6.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应报同级财政审定);

7.项目前期征地拆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征拆范围、征拆进度、预计完成时间等(不涉及则不用说明);

8.项目配套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及落实证明;

9.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等(不涉及则不用提供);

11.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

(二)一般债券项目需求申报材料

一般债券项目需求申报材料,除不需要提供项目收益、还款情况材料外,均与专项债券项目需求材料相同。

以上材料需报市发改委审核。

三、政府债券项目征集、确定及上报程序

(一)各城区、开发区项目征集程序。各城区、开发区发改部门,要指导本地教育、民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政府债券(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下同)项目需求申报要求,分别提出本部门初选项目清单,及时报送区发改和财政局,发改、财政局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对本区有关部门报送的项目清单进行研究排序,提出本区拟申报债券项目清单,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报送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同时,各城区、开发区发改部门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财政局录入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地债系统”)债券备选项目库(至少要完成申报项目需求材料中1-6项)。

(二)市直部门项目征集程序。市级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园林等行业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符合申报要求的市直项目,经分管副市长把关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材料报送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三)全市债券项目清单确定程序。市发改委将市直及各城区、开发区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组织召开发改委、财政局联席会议,初步确定全市拟申报债券项目清单,共同向市政府汇报同意后,分别将债券项目清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市发改委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市财政局录入地债系统债券备选项目库(至少要完成申报项目需求材料中1-6项)。

(四)限额内政府债券项目上报程序。区财政局下达我市新增债券限额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拟申报债券项目清单安排全市利用债券项目(优先支持上报项目需求申报材料中1-11项齐备的项目),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省财政厅,抄送市发改委。

四、全市债券相关项目征集清单完成时间要求

(一)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市财政局协助市发改委于11月18日前按照前述政府债券项目征集、确定及上报程序中“(三)全市债券项目清单确定程序”,完成2020年提前批次和正常批次的项目征集工作(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

(二)常规新增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项目征集清单确定工作,市财政局协助市发改委按照前述政府债券项目征集、确定及上报程序中“(三)全市债券项目清单确定程序”,于每年8月10日前完成。

(三)如国家增加发债批次,或我市临时追加报送重大项目,市财政局协助市发改委按相关时限完成。

五、项目审核原则

(一)坚持风险防控原则,重点支持债券发行拨付使用好、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部门和财力好、举债空间大的各区,对地方债务风险预警和提示、隐性债务风险等级评定为红色的各区严格审慎。

(二)坚持形成有效投资原则,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确保形成实物工作量,重点向项目准备充分、已完成立项审批、拆迁、环评、用地等各项手续和前期工作,具备施工条件的部门、各区倾斜。

(三)坚持项目合格合规原则,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收益覆盖专项债券本息,合法合规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决不能一哄而上、片面追求短期投资规模而不顾项目合规管理。

(四)坚持明确投资方向原则,聚焦补短板、强弱项,重点支持国家和省里的重大基础设施以及民生工程、乡村振兴等领域,严禁利用专项债券建楼堂馆所、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六、建立健全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库

市、区财政局应依托地债系统,重点加强拟使用债券项目库建设,建立3年备选项目滚动发债规划,实施项目库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完善项目立项审批等各项前期手续材料,强化项目发行约束机制和指引功能,进行滚动实施、梯次推进。市、区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制定建设规划、熟悉建设项目等方面的作用,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谋划项目、储备项目,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按照近期(半年内可开工建设)、中期(一年内可开工建设)、远期三类,建立全市拟申报债券项目需求储备库。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也要建立健全本行业拟申报政府债券项目库,完善项目前期手续,提高项目成熟度,做好拟使用政府债券项目申报工作。同时,做好财政、发改、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库的对接工作,建立健全市、区分层级债券项目库储备体系,加快完善项目审批,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保、林草等审批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项目要件审批、用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

 

长春市朝阳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单位举债行为,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实现债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2号)、《吉林省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监测暂行办法》(吉财债〔2016〕102号)、《关于吉林省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吉财债〔2016〕33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需求申报协调机制的意见》(长府办函[2019]4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监督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指区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区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区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二)或有债务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上级政府批准锁定存量后新发生的政府依法担保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政府债务规模应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区政府是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责任主体。区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程序规范、强化约束。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履行债务举借程序。实施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严格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考核问责机制。

(四)明确责任、依法偿债。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来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债务或逃废债务。

第五条 建立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协调机制。

(一)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推进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建设,审定债务举借方案,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债务管理考核。

(二)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债券发行、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的管理和项目审批,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新开工项目。

(四)区审计局负责实施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债务举借

第六条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区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特殊情况须经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确定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债务偿还计划。

第八条 举借政府债务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第九条 全区政府债务需求经上级批准后可由区政府自行筹集,也可由上级政府批准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确定。

(一)债务高风险部门应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应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规模下降到限额之前,按“增减挂钩”原则,经规定程序审核后准予在当年偿还债务额度内适度举借债务。

(二)债务风险相对较低部门,应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

第十一条 核定政府债务限额和举债规模。区政府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全区举债规模,按规定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规模限额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关责任。政府部门(单位)担保事项应事先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区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 新增政府债券项目需求申报材料

(一)专项债券项目需求申报材料

1.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预计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未来收益情况、项目在建工程情况、建设期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主管部门、本地区近三年财政收入、政府债务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限额可用空间、风险预警和提示等);

2.项目选址意见;

3.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备案文件;

6.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应报同级财政审定);

7.项目前期征地拆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征拆范围、征拆进度、预计完成时间等(不涉及则不用说明);

8.项目配套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及落实证明;

9.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等(不涉及则不用提供);

11.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

(二)一般债券项目需求申报材料

一般债券项目需求申报材料,除不需要提供项目收益、还款情况材料外,均与专项债券项目需求材料相同。

以上材料需报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

第十五条 新增政府债券项目上报程序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要指导本地教育、民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政府债券(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下同)项目需求申报要求,分别提出本部门初选项目清单,及时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发改、财政局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对本区有关部门报送的项目清单进行研究排序,提出本区拟申报债券项目清单,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报送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同时,区发展和改革局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区财政局录入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债券备选项目库(至少要完成申报项目需求材料中1-6项)。

(二)限额内政府债券项目上报程序。市财政局下达我区新增债券限额后,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全区拟申报债券项目清单安排全区利用债券项目(优先支持上报项目需求申报材料中1-11项齐备的项目),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市财政局,抄送区发改委。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债务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等;政府债务预算支出包括项目支出、还本支出、付息支出、转贷支出等。

第十七条 政府债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区政府将债务收支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实行分层编制。按管理隶属关系分别核定单位债务收支、部门债务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分层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

第十九条 年度终了,区财政局应将区政府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由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或有债务纳入预算监管范围,以预算报表备注或附表方式向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对依法应由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或有债务,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不得转嫁偿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债务规模和风险状况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通过本级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到期政府债务偿还、或有债务垫付以及债务人最终无法偿还的债务清偿。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公益性资本支出主要包括:市政设施、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科研、环境整治、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第二十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全额纳入国库,实行专账管理。对省、市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债务,应当予以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政府债务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区财政局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债务单位应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政府债务项目财务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公益性项目应按项目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强化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绩效。区政府将强化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 债务偿还

第二十八条 分类落实偿债资金

(一)政府债务偿还。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二)或有债务偿还。按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比照前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经批准动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经批准动用的偿债准备金。

(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第三十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无法按照原定偿债计划安排偿债资金,由财政安排偿债准备金或其他资金先行垫付偿还,债务单位应制定还款计划并及时归垫财政资金。债务单位如不能按计划归垫,区财政局可通过预算扣减等方式予以追偿。对未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未及时归垫财政垫付资金的单位,不得新增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第三十一条 分类处置存量债务

(一)企事业单位债务。由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自身运营收入还本付息的存量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范围,应继续由企事业单位自身运营收入安排偿还;对单位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偿还的存量债务,可以通过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等多种措施,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

(二)或有债务。对确需区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如债务单位无法履行偿还责任,区政府应依法履行协议约定,并将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三)政府债务。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区政府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

第三十二条 对经上级主管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偿还(置换)债务,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缓释偿债风险。

第六章 风险预警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代偿率以及综合债务率等指标,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设置风险警戒线。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超过警戒线程度,确定风险预警区和风险提示区。

第三十四条 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列入风险预警区名单的债务部门或单位,要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不得新增债务余额,从严控制项目规模,加快可变现资产处置,统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之外的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一切可偿债财力,以及通过政府债券置换,加大偿债力度,在规定期限内将债务风险降至警戒线以下。

第三十五条 建立部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区财政局要根据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债务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并将预警情况上报区政府。对超过警戒线的部门和单位,区政府要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其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按期将债务规模降低到警戒线以下。

第七章 债务公开

第三十六条 政府债务公开。区财政局要公开本级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和担保、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以及区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逐步公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部门债务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本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期限结构及融资成本、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主要财务指标等情况,以及债务风险状况。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控、考核评价、信息公开、考核问责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健全政府性债务统计制度。债务信息作为债务风险预警、规模控制、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应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债务单位应及时将债务举借、偿还、使用等相关信息逐笔录入政府性债务信息系统。上级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应单独统计、单独管理。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区财政局报送统计报告。

(三)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全区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局报送统计报告。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政府债务考核机制。区政府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对债务部门或单位的绩效考核范围。区财政局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区财政运行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一条 加强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完善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定期向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健全对违法违规举借和使用政府债务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政府债务不纳入预算管理。

(二)超过债务限额举债。

(三)不按规定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四)违法对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提供担保。

(五)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

(六)不公开或提供虚假政府债务信息。

对恶意转嫁或逃废债务,强制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违反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统计分析

第四十五条 建立债务信息报送制度。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政府性债务数据。区财政局要做好全区政府性债务数据的审核和汇总,按预算级次上报市财政局。上报债务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对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加强债务统计分析。区财政局要加强全区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做好全区政府性债务数据的汇总分析,动态监控债务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第四十七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财务报告制度。各债务部门或单位要按权责发生制要求,每月初5日内编制政府性债务财务报告,经审定后报区财政局,并逐级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