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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调整2024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4-10 14:50 来源:朝阳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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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社会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我区对2024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了调整,下发了《关于确定朝阳区2024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从近年来的火灾事故原因分析来看,暴露出一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对某些单位存在失控漏管现象。消防重点单位的宗旨是“从严不从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有利于划分火灾危险性,将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单位重点监控,确保区域重点防火安全,切实形成消防工作合力,提升全社会公共安全水平。
  二、起草过程
  为精准确认重点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各街镇、开发区以及相关部门进行了排查,并征求了区公安分局的意见。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吉林省“九小场所”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4〕2号)要求及属地管辖与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我区专门印发《关于确定朝阳区2024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四、制定特点
  《通知》的最大特点,是实现消防安全责任的“回归”,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由以往监管部门“包办式监管”到单位“自主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做好教育培训、检查巡查、值班值宿、设施保养、器材管理、应急演练、档案建设、微型消防站建设等工作。
  附件:
    1、吉林省“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2、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附件1:     
  吉林省“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1.小学校(幼儿园)幼儿人数100人以下或住宿床位在40张以下托儿所、幼儿园;在校师生总数2000人以下或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学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校外培训机构;
  2.小医院: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妇幼保健所(站)、中西医诊所、疗养院等;床位数在20张以下的月子中心; 
  3.小商店: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等; 
  4.小餐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饭店、餐厅、酒店、冷饮店、咖啡厅、茶馆、山庄、农家乐等; 
  5.小旅馆:客房40间以下或床位80张以下的宾馆、旅店、招待所、民宿等; 
  6.小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夜总会、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棋牌室、酒吧、足疗、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7.小网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网咖、电竞酒店等;
  8.小美容洗浴场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美容美发美体、养生馆、棋牌室等; 
  9.小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30人以下的服务、皮革、家具、玩具、塑料、纺织、印染、绒绣、刺绣、食品加工、木材加工、日用百货及工艺品生产、电子、机械、汽车医药等企业。
  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的“九小场所”由辖区消防救援部门专职监管。
  本标准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客房40间以上或床位8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室内集贸市场;
  (三)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1500个以上的乙等剧场,座位数2000个以上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3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电视)摄影棚;
  (四)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茶馆、咖啡厅;
  3.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不计算)、按摩院、足浴室、美容美体(SPA)、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洗浴汗蒸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及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舞厅、卡拉OK厅、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
  2.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医疗保健机构;
  (二)在校师生总人数2000人以上或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学校;
  (三)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四)人数100人以上或住宿床位在4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五)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产后母婴照顾服务机构。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市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委、监委;
  (三)在党委、政府办公楼(院)外独立设置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二)县级以上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三)设置B级以上数据中心的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民用机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
  (二)博物馆、档案馆;
  (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
  (二)容量为30MW且功率为30MW·h以上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三)装机容量300MW以上的大型水电站;
  (四)国、网、省、地、配五级电力指挥调度中心。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三)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省级以上输油、输气单位;
  (四)储罐总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混气站;
  (五)二级以上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储罐总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配站、气化站;
  (六)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时间、同一厂房职工人数30人以上或员工宿舍居住人数30人以上的服装、皮革、家具、玩具、塑料、纺织、印染、印刷、绒绣、刺绣、食品加工和日用百货及工艺品生产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科研单位
  (一)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综合楼(不含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二)平战结合地下人防工程(住宅小区内不对外开放的地下汽车库除外);
  (三)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轻型快速轨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四)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万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五)总储量500吨以上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六)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七)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储物流企业;
  (八)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工地。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AAA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及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机械、汽车、客车、机车、钢铁、造船、烟草、航空、航天、民航、医药、造纸、纺织、木器、建筑、粮食加工等企业;
  (三)分行、一级支行以上或者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
  (四)营业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交易场所;
  (五)独立经营的一类汽车库、修车库。
  备注:本标准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